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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
2006/09/08

 

 

 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第十一条第款第项规定,自200711日,即护照法实施之日起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到我馆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,我馆不再办理护照延期

  另外,护照法实施后,新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将分为两种:

  1.持照人未满16周岁的,护照有效期为年;

  2.持照人16周岁以上(含16周岁),护照有效期为年。

  另外通知:2007年1月1日前有效期在一年半之内的护照可到我馆办理护照延期手续,请互相转告。

 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翰内斯堡总领事馆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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